2020年这些外贸新规已生效!

来源:中国国际商会

疫情当前,外贸企业和外贸人要及时关注各种动态。2020年起,一系列的外贸新规正式开始实施。本文将为大家奉上一份开始实施的外贸新规清单,带领大家快速把握外贸规定新动态!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公布

出台日期:2019年12月10日

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

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63号

内容提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1号同时废止。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分为机电和非机电两大类,“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除外)监管证件代码为“7”。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O”。凡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进口货物,都需要向海关交验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精简化

出台日期:2019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18号

内容提要: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手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备案资料库申报

二、账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

三、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

四、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

五、余料结转一次申报,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

六、内销征税一次申报,统一内销征税申报时限

七、优化不作价设备监管,简化解除监管流程

八、创新低值辅料监管,纳入保税料件统一管理



调整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目录

出台日期:2019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20号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对涉及布料及成人服装、纺织机械、冷轧钢板等199个HS编码的商品,取消监管条件“A” ,海关不再实施进口检验监管。




2020年《进出口税则》出炉

出台日期:2019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

文号:税委会公告〔2019〕9号

内容提要: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进出口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包括根据国家关税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协定确定的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及归类规则,是海关计征关税的依据。

相比2019版,2020版《税则》对最惠国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50号)进行了调整。除2020版《税则》中已公布的税目税率外,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实行。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新监管

出台日期:2019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27日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21号

内容提要: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海关监管有关事宜作出公告。

该公告融入了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规定了市场采购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将简化申报适用条件从10种降为5种,货值**的前5种逐项申报,并进一步精减申报信息及附随单证。




再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出台日期:2019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26号

内容提要:为保证《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商务主管部门自 2020 年1月1日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以及外商投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时,海关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该公告意味着,自外商投资法与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商务部门(市商委和自贸管委会)正式退出了外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和备案职能,对于负面清单外的外资企业设立不再审批和进行备案。




最新《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出台日期:2019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27号

内容提要: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 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9〕50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本国子目注释的通知》(税委会〔2019〕51号),自2020 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同时对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进行修改。

该调整方案中提到,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对859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0年7月1 日起,取消7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另外将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




商用密码进出口管理工作衔接

出台日期:2019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

文号:国家密码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38号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实施进口许可,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实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为了做好商用密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过渡和衔接,特公告如下:

一、在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公布实施前,商用密码进出口暂按目前公布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依法实施进出口许可管理。

(一)从事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的,按照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国密局第18号、第27号公告办理。

(二)从事商用密码产品出口的,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或者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提出“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申请,办理《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证》。

二、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制定完成后,将由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另行发布公告,对商用密码实施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



202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出台日期:2019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

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65号

内容提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7号同时废止。

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202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出台日期:2019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66号

内容提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和有关事项。

该公告在“有关事项”中,对许可证的申领、“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制、货物通关口岸、出口许可机构、其他事项及实施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说明。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2020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2、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3、对下列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管理:即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出口上述货物的,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出口许可证,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

4、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实施出口许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5、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第108号同时废止。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出台日期:2019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

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68号

内容提要: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 第29号)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4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其中提到,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管理

出台日期:2020年1月8日

生效日期:2020年1月8日

文号:财关税〔2020〕2号

内容提要: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同时废止。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进一步调整完善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继续支持中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与修订前的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取消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将政策管理牵头部门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利于发挥产业主管部门优势,简化政策管理流程;明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调整193个海关编号项下商品监管

出台日期:2020年1月17日

生效日期:2020年2月1日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9号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公告中提到:

一、对“4001100000”等2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

二、对“4101201110”等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其中涉及天然胶乳、天然橡胶烟胶片、动物皮、原木、羊毛等商品。

三、调整后的具体监管要求见附件。






新冠疫情进口捐赠物资通关手续

出台日期:2020年1月25日

生效日期:2020年1月25日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17号

内容提要: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三、如有相关问题,可拨打海关咨询热线电话12360进行咨询。





新冠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

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出台日期:2020年2月1日

文号:税委会〔2020〕6号

内容提要: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上述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

出台日期:2020年2月3日

生效日期:2020年2月3日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18号

内容提要: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调整对美部分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出台日期:2020年2月6日

生效日期:2020年2月14日13时

文号:税委会公告〔2020〕1号

内容提要: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

该公告附件1**、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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