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在突尼斯生效,并且获得与突尼斯国内专利同等的保护范围。欧洲专利局(EPO)与突尼斯国家标准与工业产权局早于2014年7月3日就签订了相应的合作协议,但是根据相关的立法,该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才开始在突尼斯生效。
突尼斯是继摩洛哥和摩尔多瓦之后第3个签订此类生效协议的国家。该生效协议中的规定与上述2个国家相同,即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或在《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或者在国际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3者中最晚者)要求其欧洲专利在突尼斯生效。自2017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在EPO官网上下载新的表格,从而在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中请求指定突尼斯为生效国。
此外,申请人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向EPO支付指定费用,即180欧元。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支付该费用,其程序与在摩洛哥和摩尔多瓦没有支付该费用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截至日期到期或者申请人收到EPO发送的因未支付指定费用而丧失相关权利的通知(如果有的话)后2个月内,申请人需要支付50%的附加费用。而在上述期限过期后,生效请求会被视为撤销,并且不可以恢复。
若突尼斯为生效国,申请人可以只通过一次审查和授权程序便可以在43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这一举措大大地降低了专利费用。欧洲专利所覆盖的市场总量超过7亿人。
EPO局长伯努瓦.巴蒂斯戴利(BenoîtBattistelli)认为这是欧洲的发明者与企业进入突尼斯这样一个不断增长的市场的机会。突尼斯国家标准与工业产权局总干事阿米尔.本.法哈特(Amel Ben Farhat)强调,令突尼斯的国内市场与欧洲市场保持一致是突尼斯2016年至2020年国家发展计划中的重要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2017年12月1日及其之后递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和PCT申请才可以请求指定突尼斯为生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