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1:
我的产品先前已根据符合声明(DoC)或验证规则投放市场; 是否还要求产品符合新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SDoC)要求?
不需要,过去受过DoC或验证设备授权程序的产品不需要根据新的SDoC要求进行更改和更新,只要这些设备保持不变(参见问题2)
Question 2:
什么时候需要使用新的SDoC程序?
1、规则中规定了过渡期,允许使用以前的DoC或验证程序,以先前适用的设备为准,直到2018年11月2日。
2、使用前DoC或验证程序于2018年11月2日之前批准的设备已获得批准; 没有必要重新测试或应用SDoC程序。
3、如果在2018年11月2日之后对使用DoC或验证的设备进行任何更改,则SDoC的程序适用于修改后的设备
Question 3:
有哪些选项可以满足责任方在美国的要求?
责任方通常是以下之一:制造商,装配商(如果设备是由各个零部件组装而成),或进口商(如果设备是进口的).该方负责遵守 具有适用标准的设备必须保持美国的存在。位于美国的零售商或原始设备制造商(OEM)可与责任方(制造商,装配商或进口商)签订协议,承担保证设备合规性的责任,并成为新的责任方。委员会的规则在所有情况下,随设备提供的合规信息必须通过名称,美国地址,电话号码或互联网联系信息来识别责任方。
Question 4:
使用SDoC程序时,是否需要在我的产品上放置FCC徽标?
不需要,对于SDoC,不需要使用FCC徽标。当使用SDoC规则授权时,各方可以选择使用FCC徽标作为设备符合FCC要求的指示。但是,仅当设备符合适用的设备授权规则时,才可以使用FCC徽标。此外,FCC徽标的存在并不排除向用户提供所需的合规信息声明的需要,并且无需编译和保留(并且如果FCC要求,则提供与设备测试相关的相关记录)